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2日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申诉与检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诉或者检举。上一级税务机关对申诉或者检举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六条 (听证组织机关)
税务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税务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的指定)
听证由税务机关指定其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主持。
第八条 (听证人员的范围)
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负责听证的税务机关指定。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特邀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主持人应由在税务机关从事法制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设一名,听证员一般设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会应当设记录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听证事务。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组织听证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听证的全过程记录)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设立听证室,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听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