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部长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向高级海关官员以外的任何海关官员,授予高级海关官员的所有或任何权力。
海关官员的任命
4. 应任命就本法而言必要数目的首席海关官员、高级海关官员以及海关官员。
关长授予海关高级官员的权力
5. 关长可以以书面授权的方式,向高级海关官员以外的任何海关官员,授予高级海关官员的所有或任何权力,且任何授权的期限都不得超过90天。
成为公务员的海关官员
6. 所有海关官员都应被视为《刑法典【第574号法案】》意义规定的公务员。
免于作为陪审员及评估员的海关官员
7. 不论任何成文法做出了任何相反规定,任何海关官员都没有作为的陪审员及评估员的责任。
地区官员、助理地区官员及警员的职责
8. 就本法而言,如果任何地区在暂时没有高级海关官员,则该地区的任何地区官员或助理地区官员,以及不低于督查员级别的所有警官,应拥有并可以行使本法赋予高级海关官员的一切权力,且督察员级别以下的所有警官,应拥有并可以行使本法赋予海关官员的一切权力。
部长可以规定制服等
8A. 部长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命令,规定:
(a) 任何级别的海关官员的制服及等级标识;以及
(b) 任何级别的海关官员应携带的授权证件及徽章。
应出示的徽章及授权证件
9. (1) 每个海关官员按照本法对任何人采取行动时,如果该官员未穿着制服,则该官员应应要求,向其所采取行动的人,申明其职位,并出示关长或警察总监的指示中规定的此官员必须佩戴的徽章或授权证件。
(2) 如果按照本法之规定行事或声称按照本法之规定行事的任何官员未穿着制服,且拒绝按照被采取行动的任何人的要求申明其职务并出示徽章或授权证件,则该人拒绝履行该官员所提出的请求、要求或命令的行为,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3) 颁发给海关官员的徽章或授权证件应为政府的财产,如果该官员不再担任海关官员,或该官员接到指示,则该官员应将该徽章或授权证件交给关长任命的人。
制服等的非法使用及占有等
9A. 如果海关官员以外的任何人,非法穿着、使用、占有或展示任何规定的制服、徽章或授权证件,或与该制服的外观一致的或带有该制服的独特标识的任何服装(舞台展示或剧院演出的情况除外),则该行为应被视为违反本法的行为。
受雇承担海关职责的人应被视为该官职的适当海关官员
10. 按照关长的命令或经关长同意(不论事先同意还是事后同意),受雇佣承担与海关有关的任何职责或履行任何官职的任何人,应被视为该职责或官职的海关适当官员;如果本法规定,为任何行动而指派的特定官员应在任何时间之前采取该行动,或者参与该行动,但是,关长所任命的任何人代替该特定官员采取了该行动,或参与了该行动,则该行动应被视为是由该特定官员做出的或是由该特定官员参与的行动。
第三部分
关税的征收
部长通过待由下议院批准的法令来修订关税的权力
11. (1) 部长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命令,随时修订将对进口至马来西亚或从马来西亚出口的货物征收的、将由进口人或出口人缴纳的关税。
(2) 按照第(1)条之规定制定的任何命令,应在下议院的下一次会议时进行讨论,且,如果在该命令在下议院被讨论后的120天之内,或者在下议院通过决议所指示的延长期限之内,下议院未通过决议以批准该命令,则在该120天期限结束后,或者该延长期限结束后,该命令停止生效。
(3) 如果一项命令中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按照第(2)条之规定失效,则按照该命令征收的任何关税,或按照该命令中的已失效的部分内容征收的关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应按照第(4)条之规定,被退还给缴纳此关税的人。
(4) 除非部长另外做出指示,否则,只有当有权利按照第(3)条之规定被退还该关税的人,在命令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按照第(2)条之规定失效之日起一年内,就税款的退还向关长提出主张,按照第(3)条之规定应被退还的关税才可以被退还给该人。
(5) 上述主张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包含关长通过一般命令或特别命令所要求的信息。
(6) (按照第A921号法案之规定删除)
修订价值的权利
12. 为关税征收及缴纳之目的,部长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随时修订任何应征关税货物的价值。
海关的适当官员做出的分类及估值
13. (1) 针对任何应征关税货物或未报关货物,海关的适当官员可以:
(a) 决定应征关税货物或未报关货物所属的货物类别;且
(b) 为了确定对应征关税货物或未报关货物所应征收的关税,对应征关税货物或未报关货物进行估值、称重、测量或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检查,或者,使应征关税货物或未报关货物受到估值、称重、测量或以其他进行的检查。
(2) 如果海关的适当官员对任何货物做出了估值,则在相反情况得到证明之前,该估值应被视为正确的估值。
反对情况下的关税缴纳
13A. 如果任何人不同意海关的适当官员按照第13节第(1)条做出的、有关特定货物是否属于按照第11节第(1)条之规定颁布的命令所述的货物类别的决定,或者不同意任何货物的估值、称重、测量或检查结果,则该人可以在反对情况下缴纳关税。
关长决定有关分类及估值的问题
13B. 如果关税是在反对情况下被缴纳的,则在该关税被缴纳之后30天内,海关的适当官员应向关长咨询有关该货物分类或估值的任何问题,以寻求关长的决定。
部长的豁免权力
14. (1) 部长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通过命令,豁免任何类别的货物或任何人应缴纳的任何关税中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或者豁免该人或该货物应缴纳的任何其他规定费用或收费。
(2) 在任何特定情况中,部长可以:
(a) 豁免任何人就任何货物应缴纳的任何关税中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或者豁免该人就任何货物应缴纳的任何其他规定费用或收费中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b) 指示向任何人退还该人就任何货物已缴纳的关税或任何其他规定费用或收费中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并在授予此豁免或指示此退税时,规定其认为适合的条件。
(3) 如果针对任何货物,部长按照第(1)条或第(2)条之规定授予了关税豁免的待遇,则该货物仍应被视为应征关税货物,直到享受该关税豁免待遇的条件(若有)得到满足,且该货物有责任缴纳除关税以外的,假设不存在该豁免待遇的情况下其本应缴纳的所有其他收费。
部长可以免除关税
14A. 在部长认为公正且适当的情况下,部长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免除按照本法之规定应缴纳的关税或任何其他规定费用或收费中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关税的重新征收
15. (1) 如果,由于按照第14节之规定授予的关税豁免待遇,一人就其任何货物未缴纳关税,当该货物不再满足享受该关税豁免待遇时应满足的条件,或者该人不再持有或使用该货物,或者该货物的持有或使用不再符合关税豁免资格,则在该豁免资格结束后,曾被授予豁免待遇的人,以及被发现占有该货物的任何人,针对该货物,都对此关税的缴纳负有连带责任。
(2) 如果针对任何货物,应按照第(1)条之规定缴纳关税,但此关税尚未被缴纳,但该货物被发现被任何人持有或处于任何人的场所内,但该人不是经授权可以按照豁免待遇的条件占有该货物的人,则在相反情况得到证明之前,该货物应被视为未报关货物。
超额缴纳或误缴的关税或其他收费的申报
16. 如果能够证明关长确信任何款项作为本法规定的关税或任何其他费用或收费被超额缴纳或误缴,则关长发出命令要求退还超额缴纳或误缴的款项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但是
(a) 只有在超额缴纳或误缴发生后一年内,针对该退税的主张以规定的格式被做出,该退税才可以被批准。
(b) 如果任何关税是按照第13B节之规定在反对情况下缴纳的关税,则只有当退税主张人在获知了分类及估价决定后一年内,以规定的格式提出了退税主张,该退税主张才可以被批准。
关税等的缴纳,少缴或错误退税,
17. (1) 不论在任何时间
(a) 由于疏忽、错误或任何其他原因,任何海关官员方面的错误理解,或任何人做出的有关价值、数量或描述的无意识的错误声明,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应按照本法之规定缴纳的任何关税或其他钱款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款项未被缴纳;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