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B.知识产权的减记抵扣额
(1)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凡公司经营某行业或业务,在2003年11月1日或之后因获得任何知识产权用于该行业或业务而发生资本开支,则应在该开支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课税年度开始的五年减记期间给予该公司就该开支的减记抵扣额。
[24/2001;21/2003]
(1A)凡公司经营某行业或业务,在2011课税年度或2012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因获得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用于其行业或业务而发生资本开支,则除了依上述第(1)款中的减记抵扣额外,应就其所有的行业和业务给予该公司按下述公式计算的减记抵扣额:
A×300%
其中:A是——
(a)对于2011年课税年度,为以下较低者:
(ⅰ)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发生的相关资本开支;及
(ⅱ)800000新元;及
(b)对于2012年课税年度,为以下较低者:
(ⅰ)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发生的相关资本开支;及
(ⅱ)从800000新元中扣减段(a)(ⅰ)和(ⅱ)规定的较低金额后的余额。
[22/2011 wef Y/A2011 & Sub Ys/A]
(IB)凡公司经营某行业或业务在2013课税年度、2014课税年度或2015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因获得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用于其行业或业务而发生资本开支,则除了依上述第(1)款中的减记抵扣额外,应就其所有的行业和业务给予该公司按下述公式计算的减记抵扣额:
A×300%
其中:A是一
(a)对于2013年课税年度,为以下较低者:
(ⅰ)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发生的相关资本开支;及
(ⅱ)1200000新元;及
(b)对于2014年课税年度,为以下较低者:
(ⅰ)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发生的相关资本开支;及
(ⅱ)从1200000新元中扣减段(a)(ⅰ)和(ⅱ)定的较低金的余额;
(c)对于2015年课税年度,为以下较低者:
(i)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发生的相关资本开支;及
(ⅱ)从1200000新元中扣减段(a)(ⅰ)和(ⅱ)规定的较低金额以及段(b)(ⅰ)和(ⅱ)规定的较低金额后的余额。
[22/2011 wef Y/A2011 & Sub Ys/A]
(IBA)第(1A)款中,如该公司在2012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不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则段(a)(ⅱ)的金额应被替代为“400000”,如该公司在2011课税年度评税基期不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则段(b)(ⅱ)的金额应被替代为“400000”。
[22/2011 wef Y/ A2011 & Sub Ys/A]
[Act 29 of 2012/ wef 18/12/2012]
(IBB)第(IB)款中——
(a)如该公司在2013课税年度和2015课税年度(含本数)之间的任何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不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则该款段中所述的适用于另外两个课税年度的“1200000”应被替代为“8000000”;
[Act 29 of 2012 wef 18/12/2012]
(b)如该在2013课税年度和2015课税年度(含本数)之间的任何两个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不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则该款段中所述的适用于另外两个课税年度的“1200000”应被替代为“400000”;
[Act 29 of 2012 wef 18/12/2012]
(c)为避免疑义,如该公司在2013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未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则不应从第(IB)(b)(ⅱ)或(c)(ⅱ)款的替代金额给予第(1B)款(a)(0)和(ⅱ)规定的较低金额的扣除,如该公司在2014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未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则不应从第(IB)(c)(ⅱ)款的替代金额给予第(IB)(b)(ⅰ)和(ⅱ)款规定的较低金额扣除。
[22/2011 wef Y/A2011 & Sub Ys/A]
[Act 29 of 2012 wef 18/12/2012]
(1C)凡公司获主审官采信其已在2011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期间或之后根据一个或多个获得用于其行业或业务的知识产权的协议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发生了资本开支,且该协议是在2011课税年度至2015课税年度(含本数)之间的任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签订的,且依据第(1A)或(1B)款给予抵扣额,则上述款经下述修订后应适用:
(a)因在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该协议签订的评税基期)获得知识产权发生的资本开支,是以下合计——
(ⅰ)在协议签订时已以现金方式购买作为该协议标的的权利或所有权利的价格(不含财务费用);以及
(ⅱ)在该评税基期因获得用于其行业或业务任何其他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资本开支;
(b)在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因获得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资本开支不包括任何在该评税基期根据该协议支付的分期款项或保证金;以及
(C)第(1A)或(1B)款中所述的就作为协议标的的每项权利的抵扣额应在就根据该协议支付分期付款或保证金的每个评税基期的课税年度,按该评税基期为该权利支付的分期付款以及做出的保证金的总金额占依该协议权利所有分期付款和保证金的总金额的比例给予该公司。
(ID)对任何因获得任何软件的知识产权发生的资本开支,且该软件的获得是为许可他人所有权利或其中任何权利的,不应给予第(1A)和(1B)款的减记抵扣额。
[22/2011 wef /Y/A2011 & Sub Ys/A]
(2)在任一课税年度依第(1)款和第(1A)或(1B)款给某公司的总减记抵扣额应等于下述总和的20%——
(a)其因获得该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资本开支;以及
(b)依第(1A)或(1B)款的减记抵扣额。
[29/2010 wef Y/A2011 & Sub Ys/A}
(2A)依本条给予某公司的减记抵扣额只能在以下情况被允许抵扣——
(a)该公司承诺是该知识产权的受让方;且
(b)该申请是由该公司以主审官要求的方式和符合主审官规定的条件做出的。
[21/2003]
(2B)符合其规定的条件,部长或其任命的人可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就任何在2006年2月17日或之后取得的知识产权免除第(2A)款的要求。
[7/2007]
(2C)即使第(1)和(2)款另有规定,凡经批准的媒体和数字娱乐公司经营某行业或业务在2009年1月22日或之后已获得批准的关于电影、电视节目、数字动画或游戏,或其他媒体和数字娱乐内容的知识产权用于该行业或业务,就因获得该权利发生的资本开支的减记抵扣额——
(a)应在发生该开支的评税基期的相关课税年度开始的两年减记期间给予该公司;且
(b)对于每一个相关课税年度给予的金额应等于发生的资本开支的50%。
[27/2009 wef 22/01/2009]
(2D)就任何已依据第(2B)款免除第(2A)款的要求的知识产权或任何依据第(2C)款批准的知识产权,不应给予第(1A)和(1B)款的任何减记抵扣额。
[29/2010 wef Y/A2011 & Sub Ys/A]
(2E)凡已依据第(1A)或(1B)款就知识产权的获得给予了任何公司减记抵扣额且自获得该知识产权的五年内下述任何事件发生:
(a)该权利终止且其后不再发生;
(b)该公司出售、转让或让与所有的或其中部分的权利;
(ba)该公司向他人许可所有的或其中部分的权利(指软件的权利);
[22/2011 wef Y/A2011 & Sub Ys/A]
(c)该公司永久停止经营该行业或业务,
则,应适用下条款:
(ⅰ)在该事件发生的评税基期的相关课税年度以及之后任一课税年度,不应依第(1A)和(1B)款给予该公司就相关知识产权的减记抵扣额;且
(ⅱ)如在该知识产权的获得开始的一年期间发生上述任何事件,则依据第(1A)或(1B)款给予的任何减记抵扣额应被课税,视同该抵扣额未被给予,且该抵扣额应被视为该事件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课税年度的所得。
[29/2010 wef Y/A2011 & Sub Ys/A]
(3)公司在其行业或业务开始之前因知识产权的获得而发生的任何资本开支,为施行本条,应视为其在该行业或业务开始的首日发生。
[24/2001;21/2003]
[29/2010 wef Y/A2011 & Sub Ys/A]
(4)除第(4A)款另有规定外,凡已依据第(1)或(2C)款就任何知识产权给予了任何公司减记抵扣额,且在减记期间结束前,下述任何事件发生:
(a)该权利终止且其后不再生;
(b)该公司出售、转让或让与所有的或其中部分的权利;
(c)该公司永久停止经营该行业或业务,
则,在该事件发生的评税基期的相关课税年度以及之后任一课税年度不应给予该公司就相关知识产权的减记抵扣额,且如(在段(b)所述的事件发生时)该权利被出售、转让或让与的价格超过该事件当日尚待被允许的减记抵扣额金额,则在该事件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应向该公司课税,金额等同于下述较低者——
(ⅰ)超过额;和
(ⅱ)依第(1)和(2C)款给予的减记抵扣额。
[29/2010 wef Y/A2011 & Sub Ys/A]
[24/2001;21/2003]
[27/2009 wef 22/01/2009]
(4A)如任何知识产权的部分被该公司在不同时间出售、转让或让与且至少一次出售、转让或让与发生在减记期间结束之前,则第(4)款在下述修订后应适用于每次出售、转让或让与:
(a)该事件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课税年度尚待允许的减记抵扣额金额,为按以下公式确定的金额:
A-B
其中:A是在首次出售、转让或让与当日该知识产权尚待允许扣除的减记抵扣额金额;及
B是该权利的该些部分以前被该公司出售、转让或让与的价格合计,或者是零,如该公式确定的金额小于或等于零;且
(b)依第(1)和(2C)款给予的减记抵扣额是依第(1)和(2C)款就该权利给予的抵扣额在扣减依本条就该权利课征的税款总金额后的余额。
[29/2010 wef Y/A 2011 & Sub Ys/A]
(5)凡已依第(1)和(2C)条就任何知识产权被给予减记抵扣额的公司在减记期之后出售、转让或让与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权利,则应在该出售、转让或让与发生的评税基期的相关课税年度,向该公司课税,金额相等于该权利被出售、转让或让与的价格或相等于因获得该权利而发生的资本开支,以较低者为准。
[27/2009 wef 22/01/2009]
[24/2001;21/2003]
(6)为施行第(5)款,凡有多于一次的任何知识产权的部分的出售、转让或让与,该出售、转让或让与该部分权利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因获得该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资本开支金额应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A-B
其中:A是因获得该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资本开支额;及
B是在任何以前的课税年度就该开支根据本条课征的税款总金额。
[24/2001;21/2003]
(6A)除非本法或《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86章)另有规定,凡在任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该知识产权被用于的行业或业务,产生免税所得以及应税所得,该课税年度抵扣额应就该课税年度每笔所得按主审官在该情况下认为合理的比例给予。
[49/2004]
(6B)除非本法或《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另有规定,凡在任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该知识产权被用于的行业或业务,产生免税所得以及应税所得,且产生了任何第(4)或(5)款的课税额,该课税额应按主审官在该情况下认为合理的比例所得税法免税。
[49/2004]
(7)本条中,在公司的行业或业务永久停止的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的出售、转让或让与成被视为在紧接该停止之前发生。
[24/2001;21/2003]
(8)尽管第19B条由《所得税(修订)法2001》(2001年第24号法案)废止,该废止的第19B条对任何在该废止之前已给予减记抵扣额的批准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权应继续适用及生效,视作该法并未实施。
[24/2001]
(9)尽管将19B条由《所得税(修订)法2003》(2003年法21)修订,紧接2003年11月1月1日之前生效的第19B条对任何在该日之前已批准的知识产权应继续适用及生效。
[21/2003]
(10)就2015年课税年度评税骓期最后一日之后获得的知识产权发生的任何资本开支,不应给予第(1)、(1A)、(1B)和(2C)款的任何减记抵扣额。
[27/2009 wef 22/01/2009]
[ Act 29 /2010 wef Y/A2011 & Sub Ys/A]
[29/2010 wef 22/11/2010]
[17/2007;53/2007]
(10A)第(1)、(1A)、(IB)和(2C)款所述的公司从以下对象获得知识产权发生的任何资本开支,不应给予第(1)、(1A)、(1B)和(2C)款的任何减记抵扣额
(a)符合下述条件的该公司的关联方——
(ⅰ)就为创建该知识产权的活动发生的任何开支、费用或支付款项已依第14,14D、14DA、14E或14S条允许给予扣减扣除额的;且
[ Act 29 /2010 wef Y/A 2011 & Sub Ys/A]
(ⅱ)其从向该公司出售、转让或让与该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应课税的;成
(b)其直接或间接从段(a)所述的公司的关联方获得该权利的关联方。
[34/2008 wef 16/02/2008]
(10B)部长可通过法令就法令中规定的交易额豁免公司适用第(10A)款。
(l0C)不应就因获得已根据《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86章)第十部分中请投资抵扣额的知识产权而发生的任何金额的资本开支,给予任何公司第(1A)和(1B)款的任何减记抵扣额。
[29/2010 wef Y/A2011 & Sub Ys/A]
(10D)不应就任何根据2011年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之前签署的任何获得知识产权的协议由其支付的分期付款,给予任何公司第(1A)和(1B)款的任何抵扣额。
(11)本条中
批准的(approved)指由部长或其任命的人符合其可能规定的条件批准的;
[27/2009 wef 22/01/2009]
资本开支(capital expenditure)不包括法律费用、注册费用、印花税和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指行使或授权行使任何事项的权利,若无该权利,则将造成专利权、版权、商标、注册设计、地理标志、集成线路布局设计、行业秘密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或植物品种的保护许可的侵权
[ Act 29 /2010 wef Y/A2011 & SubYs/A]
[24/2001;21/2003]
媒体和数字娱乐公司(media and digital entertainment company),指其主要行业或业务是在新加玻提供媒体和数字娱乐的公司;
[27/2009 wef 22/01/2009]
关联方(related party)与第13(16)条含义相同。
[34/2008 wef 16/12/2008]
(12)第(1A)和(1B)款中,因获得知识产权发生的资本开支不包括任何由或將由政府或法定机构的拨款或补贴资助的开支。
[29/2010 wef Y/A2011 & Sub Ys/A]
[Act 29 of 2012 wef Y/A2011 & Sub Ys/A]
19C.批准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成本分摊协议的减记抵扣额
(1)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凡任何人经营某行业或业务,依据2006年2月17日或之后签订和批准的成本分摊协议,就该行业或业务(本条称有关行业或业务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发生开支。则,符合部长或其任命的人规定的条件,其在该开支发生的评税基期的相关课税年度应有权享有该开支额100%的减记抵扣额。
[7/2007]
(1A)就2012年课税年度或其后任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发生的任何开支,不应依本条给予任何减记抵扣额。
(2)部长或其任命的人可以规定将第(1)款给予减记抵扣额的开支的最高额。
[26/93;7/2007]
(3)就为成为既存的批准的成本分摊协议当事人的权利由任何人支付的任何付款或缴款,不应依第(1)款给予任何减记抵扣额。
(4)为施行本条,某人在其行业成业务开始之前根据批准的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任何开支,应视同由其在行业或业务开始的前首日已发生。
(5)凡已依本条给予减记抵扣额的某人一一
(a)出售、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其作为一方的批准的成本分摊协议的权利;
(b)出售、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根据其作为一方的枇准的成本分摊协议从事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形成的任何技术或专有技术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c)从任何其他人处收到同意该人成为其作为一方的成本分摊协议的一方的对价;
(d)收到任何根据其作为一方的批准的成本分摊协议获得的机械,工业装置或建筑物的处置的对价,
则,任何对价的金额或价值应被作为段(a)、(b)、(c)或(cl)中事件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有关行业或业务的经营收入。
[7/2007]
(5A)为避免疑义,对之前已就成本分摊协议依本条给予减记抵扣额人,紧接2006年2月17日之前生效的第19C(6)条,或本条第(5)款(视情况而定),继续适用,且依第14D条就根据该同一协议发生的费用或进行的支付款项给予扣除的。
[Act 29 of 2012 wef Y/A 2012 & Sub Ys/A]
(6)为施行第(5)款,被作为经营收入的对价的金额或价值不应超过依本条给予的减记抵扣额的金额。
[7/2007]
(7)如依第(2)款未就其发生的开支或依第(3)款未就其做出的付款或缴款给予任何人任何减记抵扣额,部长可以为施行第(5)款豁免其认为合适的部分对价的金额或价值。
(8)发生在有关行业或业务永久停止之后的笫(5)款所述的任何事件应被视为已在紧接该停止之前发生。
(9)凡已依本条被给予减记抵扣额的人有权享有一次性支付或其他方式支付的特许权或其他支付款项,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根据批准的成本分摊协议开展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形成的技术或专有技术,该特许权成付款应被视为在该人享有该特许权或付款(视情况而定)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源于新加坡的所得。
(10)除非本法或《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86章)另有规定,凡,在任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有关行业或业务产生免税所得以及应税所得,该课税年度的抵扣额在该课税年度应按照主审官在该情况下认为合理的比例就每笔所得给予。
[49/2004]
(11)除非本法或《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第S6章)另有规定,凡,在任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有关行业或业务产生免税所得以及应税所得,且第(5)(a)、(b)、(c)或(d)款所述的事件发生,根据该款被作为经营收人的对价的金额或价值应按照主审官在该情况下认为合理的比例免予征税。
[49/2004;7/2007]
(12)即使本条有任何相反规定,紧接2006年2月17曰前生效的第19C条应继续适用并就任何在该日之前就研究和开发活动签订的批准的成本分摊协议有效。
[7/2007]
(13)本条中——
批准的(approved)指由部长或其任命的人批准的;
成本分摊协议(cost-sharing agreement)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签订的协议或安排,以根据协议或安排分摊将开展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开支。
19D.IRU的减记抵扣额
(1)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凡任何人经营某行业、业务或专业,在2004年课税年度评税基期或之后因获得不可取消的权利使用任何国际通信海底电缆(本条称不可取消的使用权利或IRU)用于其行业、业务或业务(本条称有关行业、业务或专业,则一经申请即就该减记期的资本开支应给予其根据第(3)款计算的减记抵扣额。
[21/2003]
(2)IRU的减记期应是自获得该IRU而发生资本开支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始IRU获得的年数。
[21/2003]
(3)为施行本条,IRU的减记抵扣额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A/B
其中:A是获得该IRU发生的资本开支额;及
B是该IRU的减记期。
[21/2003]
(4)即使本条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课税年度不应依第(1)款授予任何人任何减记抵扣额,如在该课税年度评税基期期末该国际电信海底电缆系统未由该人在其经营的行业、业务或专业中使用。
[21/2003]
(5)为施行本条,任何人在其行业、业务或专业开始前为获得IRU而发生的任何资本开支,应视为已由其在该行业、业务或专业开始的首日发生。
[21/2003]
(6)凡已根据本条就任何IRU给予任何人减记抵扣额,且在IRU减记期结束时或之前,下列任何事项发生:
(a)该IRU结束且后续并未由该人恢复;
(b)该人永久停止经营有关行业、业务或专业;
(c)该人出售、转让或让与所有的IRU或其仍旧拥有的部分;或
(d)该人出售、转让或让与该IRU的部分且该出售、转让或让与的任何对价的金额或价值减去正式除役成本(本条称对价)不低于该1RU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额,
则在该事件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或后续任一课税年度,不应就该1RU绐予该人任何减记抵扣额。
[21/2003]
(7)如某IRU在永久停止由任何人为有关行业、业务或专业使用的日期之后该IRU仍属于该人,则该IRU应被视为已由该人在永久停止使用之日以公开市场价格出售。
[21/2003]
(8)凡任何人已根据本条就任何IRU被给予减记抵扣额,且在该IRU减记期结束时或之前,下列任何事项发生:
(a)该IRU结束且后续并未由该人恢复;
(b)该人永久停止经营有关行业、业务或专业;或
(c)该人出售、转让或让与全部IRU或其仍旧拥有的部分且该出售、转让或让与的对价低于该IRU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额,
则应在该事项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给予该人一项结余抵扣额,金额相等于——
(ⅰ)凡在该IRU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额超过该IRU出售、转让或让与的对价情况下,为该超出额;或
(ⅱ)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该IRU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额。
[21/2003]
(9)凡已依本条就任何IRU给予任何人任何减记抵扣额,且该人出售、转让或让与了该IRU全部或部分,如该IRU出售、转让或让与的对价超过了该IRU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余额(若有),则应给予该人一项基于相等于以下金额的结余课税——
(a)该IRU的出售、转让或让与的对价超过其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额的金额;或
(b)如该IRU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余额为零,则为该IRU出售、转让或让与的对价,
且该结余课税应被视为该IRU的出售、转让或让与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课税年度的所得。
[21/2003]
(10)凡已依本条就任何IRU给予任何人任何减记抵扣额,且该人出售、转让或让与IRU的任何部分,并且该IRU出售、转让或让与的对价低于该IRU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额,则在该IRU的出售、转让或让与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或后续任一课税年度就该IRU给予的减记抵扣额金额应按下述公式确定:
(C-D)/E
其中:C是在该IRU出售、转让与让与时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额;
D是该部分IRU出售、转让或让与的对价;及
E是该IRU出售、转让或让与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开始的减记期剩余的完整年份数,
该IRU后续任何出售、转让或让与也如此
[21/2003]
(11)即使第(9)和(10)款有任何相反规定,对因获得的IKU而发生的任何资本开支给予的结余课税的总金额,不应超过就该资本开支实际给予的总的减记抵扣额减去已给予的结余课税额(如之前已就该资本开支给予结余课税)
[21/2003]
(12)凡全部或部分IRU的出售、转让或让与按低于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则为确定结余抵扣额或结余课税的金额,该事件应被视为按提高到等同于该IRU公开市场价格的金额进行出售、转让或让与。
[21/2003]
(13)除非本法或《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86聿)另有规定,凡在任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有关行业或业务产生免税所得以及应税所得,该课税年度的抵扣额在该课税年度应按照主审官在该情况下认为合理的比例就每笔所得给予。
[49/2004]
(14)除非本法或《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86章)另有规定,凡在任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有关行业或业务产生免税所得以及应税所得,产生的任何结余抵扣额或结余课税应按下述情况给予——
(a)该结余抵扣额在该课税年度应按照主审官在该情况下认为合理的比例就每笔所得给予;
(b)该结余课税应按主审官认为合理的比例给予免税。
[49/2004]
(15)本条中——
资本开支(capital expenditure)不包括法律费用、注册费用、印花税和其他与则的获得相关的费用;
尚未抵扣的资本开支(capital expenditure remaining unallowed)就1RU而言,指因获得IRU所发生的资本开支额减去一
(a)在第(6)、(8)、(9)或(10)款所述事件发生的评税基期相关的课税年度之前的所有课税年度就资本开支给予的任何减记抵扣额,以及
(b)任何由以该资本开支获得该IRU任何部分的发生该资本开支的人以前的出售、转让或让与的对价;
国际通信海底电缆系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submarine cable system)指铺设在海底的国际海底电缆且包括其陆上电缆站以及任何海底电缆系统的附属设备;
公开市场价格(open-market price)就任何IRU而言,指
- 该IRU如在第(6)、(8)、(9)或(10)款中所述的任何事件发生时的公开市场出售将可售得的价格;或
(b)凡主审官采信由于任何1RU的某种特质,以公开市场价格决定其价格不可行,其视情形认为合理的其他价值。
[21/2003]
(16)本条中,在有关行业、业务或专业永久停止之日后发生的任何1RU的任何出售、转让或让与应被视为已在紧接该停止之前发生。
[21/2003]
20.机械或工业装置的结余抵扣额及结余课税
(1)除本条另有规定以外,凡在设立之后且在行业、专业或业务永久终止日或之前的任意时间,就机械或工业装置已给予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依第19或19A条的抵扣额,该机械或工业装置发生以下任何情形——
(a)不再属于该人(不论因出售该机械或工业装置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情形);或
(b)尽管继续属于该人一
(ⅰ)如属于下述情形的机械或工业装置——
(A)曾被提供用于任何由其直接在新加坡或研究和开发组织代其在新加坡从事的任何研究和开发;且
(B)未曾被提供用于其经营的行业或业务,永久停止用于任何由其直接在新加坡或研究和开发组织代其在新加坡从事的任何研究和开发,且未用于由其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或
(ⅱ)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永久停止用于由该人在新加坡经营的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无论由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终止或由于该机械或工业装置在继续在新加坡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中的使用终止),
则一项抵扣额或课税,称为结余抵扣额或结余课税,应在该事件发生的评税基期的课税年度,在本条提及的情形下给予该人或向该人征收(视情况而定)。
[34/2008]
(1A)如机械或工业装置的产权以低于公开市场价格过户,则为确定结余抵扣额或结余课税的金額,该事件应被视为提高到等同于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公开市场价格的金额的出售价格。
(2)如在机械或工业装置停止为该人在新加坡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使用或为其直接在新加坡或由代表其的研究和开发组织在新加坡从事研究和开发使用(视情况而定)之日后继续属于该人,則应被视为其已在停止使用之日以当天公开市场价格出售。
[34/2008 wef /Y/A2009 & Sub Ys/A]
(2A)如无在出售、保险、残料或补偿方面的款项,或有关的人因提供工业装置或机械而发生的且在上述事件发生时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额超出上述款项,则应给予结余抵扣额,且其金額应为上述尚未允许抵扣的开支额,或为超出上述款项的金额(视情况而定)。
(3)如从出售、保险、残料或补偿方面的款项超出在上述事件发生时尚未允许抵扣的上述资本开支额(若有),则应做出结余课税,课税额应相等于该超出额或,在上述尚未允许抵扣的资本开支额为零的情况下,则应相等于上述款项。
(4)无论第(3)款如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某人的结余课税不应超过——
(a)依据第19条就该开支给予该人的初始抵扣额(若有)和每年抵扣额(若有)的合计;以及
(b)依据第19A条就该开支给予的特别抵扣额(若有)。
[13/84]
(5)尽管有本条规定但在不违反第(6A)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凡就第19(3)适用的机动车依第(1)款给予结余抵扣额或结余课税,为计算该结余抵扣额或结余课税,代替公开市场价格或出售、保险、残料或补偿所得的款项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35000×A)/B
其中:A是该机动车的公开市场价格或出售、保险、残料或补偿的款项;及
B是就该机动车发生的资本开支。
[37/75;9/80;5/83;49/2004]
(6)即使本条有任何相反规定,就未在1981年课税年度评税基期之后的任何评税基期依《道路交通法》(第276章)登记为客运业务车辆的第19(a)条含义界定的机动车,不应给予任何结余抵扣额。
[9/80;1/98]
(6A)除非本法或《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86章)另有规定,凡在任一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该机械或工业装置被提供用于的行业、专业或业务产生免税所得以及应税所得,任何结余抵扣额或结余课税应按下述情况给予——
(a)结余抵扣额应按主审官认为合理的比例在该课税年度就每笔所得给予;及
(b)结余课税应按主审官认为合理的比例免予课税。
[49/2004]
(6B)符合下述修订,第(4)和(5)条应适用于依第(1)(b(ⅰ)款给予某人的结余抵扣额,如同其适用于第14D(1)(aa)、(c)(f)条所述的开支和付款的扣除:
(a)开支或付款金额是结余抵扣额金额;
(b)未使用的损失是未使用的抵扣额;
(c)开支或付款的限定金额是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
其中:A是依第(1)(b)(ⅰ)款就该人的所得可给予的结余抵扣额金额,如该所得已按第43(1)(a)款规定的税率征税;
B是第43(1)(a)条规定的税率;及
C是
(ⅰ)如该人从由其经营的行业或业务取得的优惠所得(第14D(5)条定义的)应按照单一优惠税率征税,为该税;或
(ⅱ)如该人从其经营的行业或业务取得的优惠所得应按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惠税率征税,为该较高或最高的税率。
[34/2008 wef Y/A & sub Ys/A]
[Act 29 of 2012wey/2012 & sub Ys/A]
(6C)即使本法或《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86章)另有规定,凡根据第(1)(b)(ⅰ)款给予某人结余课税,则该课税金额应被视为该人按照第43(1)(a)条规定的税率应税的所得。
[34/2008 wef Y/A & sub Ys/A]
(7)在本条中,公开市场价格(open-market price),就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而言,指该机械或工业装置在有关事件发生时如在公开市场出售其将可售得的价格;除非主审官采信由于机械或工业装置的特质,确定公开市场价格不可行,其可以采用其视情形认为合理的其他价值。